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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知公告

合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章程(征求意见稿)

来源:  发布时间:13-06-25 00:00:00 点击数: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为适应安徽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,彰显学校的办学特色,规范学校办学行为,实现依法办学、依法治校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和有关法律规章,制定本章程。

第二条 办学宗旨:以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为指导,坚持科学发展观,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以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,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宗旨,(以“一切为儿童”为校训,)培养综合素质较高、实践能力较强、专业技能过硬的合格的技能型应用性专门人才。

第三条 办学定位:立足合肥,服务安徽,面向全国。

第二章学校名称、校址

第四条 校名:合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。

第五条 校址:合肥市磨店职教基地文忠路与学林路交汇口。

第三章 办学规模与学制

第六条 办学规模:现有在校生4074人,每年计划招收高中起点三年制专科生800—1500人,初中起点五年制一贯制大专生400人,至2020年在校生数达到和稳定在6000人左右的规模。

第七条:学制:高中起点三年制专科,初中五年一贯制专科。

第四章 专业设置

第八条 专业设置:以文化教育类专业为主,兼顾与儿童发展相关的其它专业。以学前教育专业为龙头,音乐教育、美术教育、舞蹈教育、英语教育、早期教育专业等为支撑,突显专业人才培养的师范性、特色性。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、专业发展情况和人才培养需要,适时调整专业结构和专业发展规模,计划到2015年,学校专业数量增至15个,形成以学前教育专业为主的专业群。

第五章 教育形式

第九条 以全日制学历教育为主,脱产、半脱产、在职培训等多形式、多层次非学历教育为辅。

第十条 实行学年制,逐步向学分制过渡。

第六章 学校的组织和管理

第十一条 合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由合肥市人民政府举办,学校实行省、市共建,以市为主的领导体制。

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。党委按党章和有关规定,统一领导学校工作,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。党委的职责是: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,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,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,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、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,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。

第十三条 校长是学校法人代表,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、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,主要行使下列职权:

1.拟定发展规划,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。

2.组织教学活动、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,加强校风、校纪建设。

3.拟订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,推荐副校长人选,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。

4.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,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。

5.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,保护和管理校产,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。

6.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和校务会议。

7.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。

第十四条 副校长协助校长分管部分行政工作。

第十五条 校务委员会即校务会是学校行政工作咨询机构。

校务委员会由学校党政领导成员和一定数量的教职工代表组成。在一般情况,由校长兼任校务委员会主任。

校务会议根据需要召开,由校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和主持。

第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日常行政工作决策会议,提交党委批准或讨论决定学校行政工作事宜。

校长办公会采用集体讨论、校长决定的体制。

校长办公会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,由校长负责召集和主持。

校长办公会的决议全校必须执行。

第十七条 学校实行校、系两级管理。系主任全面负责本系行政工作,尊重党总支委员会的政治核心作用,注意与党总支书记密切配合,做好本系工作。

校(系)行政工作要发挥教师民主管理作用,增强校(系)务工作透明度。

第十八条 各后勤服务实体逐步实行社会化。

第十九条 设立学术委员会等若干专门委员会。各委员会主任原则上由校级领导担任,由相关中层干部或专业人员组成,审议学科建设、专业设置,评定教学、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,决定有关重大事宜。

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。

第二十一条 学校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,审议学校改革、发展重大事项。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,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。

第二十二条 实行依法治校。各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,使行政管理工作走上法制化、规范化、科学化轨道。各单位要认真完成职责范围内各项工作。

第七章 经费、财产和财务管理

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以市政府财政拨款为主,学生缴纳学费、社会筹资、科教服务等为辅的多渠道筹措资金的体制。学校接受企业事业组织、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向学校的合法经费投入和捐赠。

学校鼓励各部门通过合法渠道创收,增强办学实力,并建立相应奖励机制。

第二十四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政法规制度,贯彻执行会计法,严格按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;

学校统一教育经费、科研经费、预算外经费及其它代管经费的收支标准和管理办法;

学校统一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和校内各单位经费分配方案;

学校建立监督组织,监督和检查学校及各部门财务执行情况,严格财务审计制度。

第二十五条 实行财务审批制度,日常财务支出由校长审批或由校长委托审批。大型设备购置,大额经费支出由校长办公会决定。学生收费必须按国家规定执行。各处级单位包干经费由行政主要负责人审批。

第二十六条 学校资产由学校统一管理,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办法,合理配置资源,提高资源使用效益。实行财产定期清查制度,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。

第八章 举办者与学校之间的权利、义务

第二十七条 举办者对学校有领导权、校级领导任免权、执法监督权、经费收支审核权、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评估权。

第二十八条 举办者应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规定,履行经费投入、外部环境治理、教学、科研、实习和生活条件改善的义务。举办者应依法保护学校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;支持学校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。

第二十九条 学校有权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、国家财政性资助、受捐赠财产、学费收入和创收收入依法进行管理和使用。

第三十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,开展教学、科研和社会服务,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。

第三十一条 学校接受举办者的领导、监管和评估。

第九章 章程修改程序

第三十二条 学校遇到有下列情形之一,应该修改章程:

变更学校名称;

增加举办者或合作者;

改变办学层次

情况发生变化,必须更改有关条款

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修改遵循以下程序:

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基础上,校长办公会提出初步修改意见。

将初步修改意见交学校党委会研究,形成修改意见草案。

将修改意见草案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,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,报学校主管部门核准后由学校党委颁布实施。

第十章 校徽、校歌、校庆及学校与相关社会组织关系

第三十四条 校徽、校歌、校训、校庆:本校校徽由圆形和鸽子组成,校歌为吴立平作词、陆敏作曲的《合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校歌》;校训为“一切为儿童”;校庆日为11月15日。5月16日为学校升专纪念日。

第三十五条 学校与相关社会组织关系:学校应当积极开展与其他学校、科研机构以及企事业组织之间的协作,实行优势互补,提高教学资源的使用效益。学校可以与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联合设置教育科研机构,开展合作办学、合作研究与社会服务等活动。

第十一章 附 则

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校长办公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,并报学校的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。

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是本校运行的基本规范,校内其它规章依据本章程制定,与本章程相抵触的校内其它规定,以本章程为准。

第三十八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制订相关制度、办法和细则。学校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时,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。

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由合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负责解释。

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2013年7月 日起实施。

附件:合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章程(征求意见稿)修改意见表